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 |
许可事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 许可对象: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法人。 许可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湖南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6月28日第16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修正)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848号)第五条。 许可条件: 1、申请对象为风景名胜区工程建设单位; 2、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湖南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符合《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一式三份);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计划、环保、国土、地质、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3、风景名胜区专家评估意见; 4、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5、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城建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即时作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城建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城建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风景名胜区的性质,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外保护地带,审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开发措施;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召开听证会: (一)岗位责任人:城建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十六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照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城建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将制作许可文书交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2-82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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