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许可对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3、具备《建筑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和《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原件及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许可证(需要拆迁的); 4、施工场地是否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5、中标通知书(应招标的); 6、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7、合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资金保函或证明; 12、安全员证、质量员证、建造师(项目经理)证; 13、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监理); 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15、市建设领域清理“两个拖欠”办公室意见; 16、规费缴纳凭据;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或资料。 许可费用: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潭政办发{2004}18号文件规定缴纳工程报建综合费用。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公室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22348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受理人员的初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退交初审人员报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三、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交经办人员限期续办。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建筑业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32-82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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