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许可对象:建设工程业主。 许可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许可条件: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厅湘建设{2001}469号)的规定。 二级以上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 2、规划手续(建筑红线,规划设计要点,通过审查的建筑方案); 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5、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6、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工程概算); 7、申请初步设计审查的报告。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人(受理电话:0732-82236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日。 二、审查 预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工作人员、工程勘察设计专家。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材料内容审查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强制技术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预审意见,交局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主持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专题会议: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预审意见项目主持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专题会议; 2、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规划、消防、人防、电力、环保、自来水)和工程勘察设计专家人员进行集体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拟写初步设计批复,报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原申请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审批件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拟写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经科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2-8223203 二级以下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立项批复; 2、规划手续(建筑红线、规划设计要点、通过审查的建筑方案); 3、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4、勘察、设计合同; 5、主要平、立、剖面、结构布置图。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负责人(受理电话:0732-822368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工作人员、工程勘察设计专家。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材料内容审查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强制技术标准;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审核批准;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申报人进行修正后重报。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审批件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拟写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经科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2-82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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