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许可对象:拟建建筑工程业主。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许可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134号》申请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业主)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全部规划手续(建筑红线图、已审批的平、立面施工图);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4、地质工程勘察报告; 5、全套设计施工图; 6、结构设计算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依照《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59号)。 许可期限:大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2-825640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分专业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对设计施工图违反强制条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合审查要求的提出书面意见返回给申请人到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施工图审查服务公司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内容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召集本项目有关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备案。对不符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备案 (一)岗位责任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规程、规范、签发许可备案;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法律、法规的,不予签发许可备案,将审查报告退回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重审。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施工图审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湘潭市建设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2-82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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